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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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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大陸勞動法 vs 台灣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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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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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由於台商企業及台籍幹部之勞動工作人員在中國大陸地區日益增多,相關勞動法令在大陸地區與台灣之勞動基準法在精神定義上有相當多雷同之處,例如有關受雇試用期之約定,目前在台灣之勞動基準法已刪除適用期之規定 ,而在大陸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卻有修改,其修正內容為: 受雇非技術性工作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而受雇技術性工作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並同一事業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雖然目前在台灣之勞動基準法已刪除適用期之規定 ,但實務上事業單位 對於人事之任用,可自行依該職務職能上之要求,訂定受雇適用期間。 以上資訊僅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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