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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作者: 李永然
   
   
   
標題: 台商在大陸要如何保護商標?
出處: 稅務旬刊
   
內文: 一、前言:
「商標」是一種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商標代表了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內涵,集中表現了經營者的商譽。商標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註冊商標所享有的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商標侵權行爲,是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在中國大陸,出於高額利潤的誘惑、執法力度不夠等原因,商標侵權案件時有發生,致嚴重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一些商標侵權案件,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的商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爲免遭商標侵權損害,台商須加強商標權保護意識,瞭解中國大陸《商標法》對商標侵權的相關規定,並積極地採取相應的反商標侵權措施;筆者願藉本文解析其相關問題。
二、中國大陸法律對商標權取得制度的一般原則規定:
(1)註冊取得原則:中國大陸《商標法》規定,商標權的取得採取註冊取得制度。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商標採取強制註冊制度;其他商標的取得採取自願註冊取得制度;自然人、法人均可以申請商標註冊,而成爲商標權人。
(2)國家統一註冊原則:中國大陸商標註冊實行「國家統一註冊」,即大陸的商標註冊工作由大陸國家商標局負責統一審核批准註冊。
(3)申請在先原則,特定情形下以商標的在先使用爲補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台商還應注意,根據大陸商標權「註冊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未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商標,則不受大陸法律保護。又根據大陸商標權申請在先取得的制度規定,台商須及早在大陸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另,根據大陸《商標法》規定,台商以法人或個人名義在大陸申請註冊商標,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而必須委託在中國大陸有「代理權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
三、商標侵權行爲的表現:
根據大陸《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爲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1)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5)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僞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僞造是指在註冊人不知道、也未授權的情況下,通過抄襲模仿方式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擅自製造一般是指製造商標標識者與該商標註冊人存在商標使用許可關係或者委託印製商標標識關係,但在該商標註冊人授權以外製造商標標識的行爲。 (7)銷售僞造、擅自製造的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8)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9)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10)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即不屬於中國大陸《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及《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舉的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但實際卻使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爲,也應當屬於侵犯註冊商標的行爲。
以上是中國大陸法律對商標侵權行爲構成的界定;台商對此須有清晰的認知,藉以判定自己的商標權有否受到侵害,俾便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四、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大陸《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工商管理機關的商標管理部門可依據商標權利人的舉報,或依職權主動查處。侵犯商標權的「行政責任」的責任方式有: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的工具。3、罰款。至於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責任」的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這幾種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此外,法院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賠償損失」是一種重要的責任方式,中國大陸《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當難以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時,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賠償。至於刑事責任方面,在中國大陸《刑法》規定,侵犯商標權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知識産權罪。受《刑法》處罰。
五、對抗商標侵權可採取的措施:
台商發現自己的商標權被侵權時,首先應注意保全侵權人的侵權證據,及時向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侵權行爲」;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如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自己註冊商標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侵權行爲和「財産保全」的措施。此外,提高商標「防僞技術」,重視商標管理,也是對抗商標侵權的重要措施。其他還可以「提高商標設計的科技含量」、「印製高質量防僞商標」及「平時安排專人負責商標管理工作」。
六、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應依註冊,並進行有效的保障措施,藉以防範仿冒;倘果真受侵犯,仍應進行有效的追究程序,方足以確保自己之商標。(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陸知信律師爲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執行顧問,本專欄其他文章參見法律119求助網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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