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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專業為基礎,積極保障台商權益及推展民間互動, 促進兩岸非官方交流之正常化,並配合政府政策,協助輔導台商,從事法務諮詢、經貿講座、教育訓練等服務。







專欄文章
 
作者: 李永然
   
   
   
標題: 臺商如何在中國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
出處: 稅務法令半月刊
   
內文: 一、前言
日前有台商前來筆者之法律事務所詢問,聽説臺灣人在中國大陸也可以成立個體戶,並且表示想要在福建廈門開一家「禮品店」,不知如何辦理?有什麽條件,要提供什麽資料呢?筆者願藉本剖析本問題,供讀者參考。
二、哪些行業可以申請辦理?
二00六年初開始在中國大陸福建省包括福州、廈門、泉州、永春、集美……等各市、區、縣等各地紛紛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開辦個體工商戶的申請,其開放行業衆多,目前已經申請成功的有經營「小吃店」、「理髮店」、「美容院」、「照相館」……等各行各業的臺灣民衆,繼福建省開放臺灣地區民衆在福建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引起臺灣民衆廣大反響後,大陸海南省也開始對臺灣居民開放個體工商戶的申請。
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並不得委託經營。可以經營的範圍包括:「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等,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另外,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米」。
三、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仍需符合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
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中國大陸「外資主管部門」的審批,由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核准登記即可,而個體工商戶需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從事經營活動,例如其經營範圍核定為「貨物、技術進出口」的臺灣民衆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後,應當按照中國大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的規定,到「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再由「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即可從事貨物、技術進出口經營活動。如其從事貨物、技術進出口的業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則應當按照中國大陸《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取得「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許可後方可經營。再者,臺灣民衆如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務的,需先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准」手續,再持身份證件、身份核證文件及《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向經營所在地縣級道路管理機構申請「前置許可」,提交有關證件、文件的複印件,辦理「前置許可」手續。取得「前置許可」後,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大陸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手續。
四、臺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臺灣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複印件(提供原件核對);
3、申請人在當地的暫住證明;
4.經營場所證明;
5.經營項目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審批文件資料;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結語
以上內容供讀者參考,筆者並提供一個附件(即《個體工商戶(臺灣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俾供有意在中國大陸開設個體工商戶的臺灣民衆參酌。(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孫敏敏為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本專欄相關文章見法律119求助網www.law119.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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