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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
 
作者: 李永然
   
   
   
標題: 台商投資大陸産權式酒店的風險認知!
出處: 稅務法令半月刊
   
內文: 著作:李永然、陸知信
一、中國大陸的產權式酒店:
中國大陸的「産權式酒店」是源自國外的「時權酒店」,由時權酒店演變而來。時權酒店,指酒店向遊客、家庭或公司企業出售一定時期的酒店客房住宿權、娛樂設施使用權,該權利可以上市轉售、轉讓或者交換。「産權式酒店」,指投資者購買酒店的某一間客房後,將客房委託酒店管理公司出租,獲取客房利潤分紅,同時獲得酒店管理公司贈送的一定期限免費入住權。
「産權式酒店」是集房地産業與酒店業、旅遊業相互融合的一種新型的投資産品。在中國大陸「産權式酒店」整體上處於起步期,行業形態表現並不十分成熟,不是所有的産權式酒店都能運營成功,令投資人獲利。實際情況是,時有開發商以「虛假廣告」欺詐投資人,誘使投資人投資,或者開發商利用銷售産權式酒店,騙取銀行抵押貸款後,攜款逃之夭夭,致投資人利益受損的事情發生。因此,台商在大陸投資産權式酒店,要具有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爲有效防範投資風險,保障投資權益,筆者藉本文提醒台商投資的風險認知。
二、不要輕信開發商高投資回報率的宣傳廣告:
開發商在廣告中往往宣稱投資産權酒店有高投資回報率,開發商宣稱的高投資回報率一般建立在酒店有較理想、較高的客房入住率基礎上,事實上,開發商一般都脫離實際,高估了酒店客房入住率。如此計算得出的酒店盈利狀況肯定是虛的,不切實際的。投資人要綜合考察酒店的自然地理位置、社會文化、經濟環境,藉以判斷酒店能否有較高的客房入住率。
三、開發商信譽、經濟實力至關重要:
投資産權式酒店,開發商商業信譽、經濟實力是保障投資人投資利益的前提條件。有些開發商銷售産權式酒店之目的是儘快「售樓」,回籠開發資金,甚至有的開發商銷售産權式酒店的目的是「炒樓」,不顧産權式酒店的品質、未來經營。更嚴重的是,有的開發商利用按揭貸款(註)方式銷售産權式酒店,詐騙銀行按揭貸款,攜款逃跑。投資人投資前,應對開發商資質、實力、信譽、産權式酒店專案經營情況進行調查,瞭解掌握實情,以鑑別開發商是否假借銷售産權式酒店盤活資産,把它搞成純投資甚至投機專案,避免錯誤投資。
四、選好酒店經營管理人:
酒店經營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準是決定酒店能否盈利的關鍵因素之一。投資人應在「産權式酒店買賣合同」中與開發商明確約定酒店經營管理人,經營模式。在簽訂「産權式酒店買賣合同」時尚未確定酒店經營管理人的,投資人應與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酒店經營管理人的選聘辦法,選聘辦法要保證投資人選擇酒店經營管理人的權利。要選擇信譽好,有成功管理經驗的管理公司管理酒店,保證酒店盈利,使投資人和開發商均能從酒店盈利中獲利。
五、産權式酒店的轉讓:
投資産權式酒店屬不動産投資,投資人對産權式酒店的管理、使用方式與對一般普通商品住宅的管理使用方式不同。投資人要考慮産權式酒店的轉讓的方式方法,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的約定。産權式酒店大多是「分期付款」,一般可以透過轉按揭的方式進行轉讓,也可以由投資人授權開發商代投資人進行轉讓。
六、結語:
産權式酒店作爲一種投資方式,台商作為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一定要冷靜、謹慎。以免投資不當,致遭受投資損失(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陸知信律師為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執行顧問)。
註:利用不動產進行按揭貸款,即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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