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宗旨
本會介紹
最新消息
理、監事介紹
活動照片
專欄文章
SETAS大事記
留言版








以法律專業為基礎,積極保障台商權益及推展民間互動, 促進兩岸非官方交流之正常化,並配合政府政策,協助輔導台商,從事法務諮詢、經貿講座、教育訓練等服務。







最新消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針對「大陸臺商投資權益保障」之座談表示意見
日期:  2015/07/07
(一) 在《62號文》及《25號文》之後,台商應注意的投資權益問題如下:
1. 台商應注意「稅收法定原則」:
大陸國務院《25號文》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稅收法定原則」,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即只有國家層級的大陸國務院,才有資格給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並在《25號文》第4條又再次強調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就算要給予企業優惠政策,也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勾。亦即自《25號文》發布之後,地方政府若未經大陸國務院同意,擅自給予企業各種優惠政策的承諾,這是大陸修正後之《立法法》所不容許的。因此,今後台商倘和地方政府簽訂任何未經大陸國務院批准同意執行的政府補貼或財政返還文件,都必須要有隨時遭大陸國務院取消的心理準備。
2. 現行台商享有之優惠政策,如訂有「期限」,則在規定期限內繼續執行;若無規定期限,會有「過渡期」,台商須注意優惠政策期限的規定:
《25號文》第2條強調「過渡期」,如地方政府與企業間有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並有規定期限時,地方政府可以按規定期限繼續執行,大陸國務院不予追究;但當承諾期限屆滿後,就禁止地方政府再給予新的優惠待遇。如地方政府與企業間沒有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或者地方政府與企業間雖有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但沒有規定期限時,則《25號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必須訂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但「過渡期」屆滿後,一樣禁止地方政府再給予新的優惠待遇。
(二) 未來大陸投資經營環境變化對台商的權益影響:
1. 台商未來可能難以得到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
由於《62號文》及《25號文》均為符合修正後之《立法法》的要求,明白揭示「稅收法定原則」,而「稅收法定原則」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不論稅法的具體內容,僅要求以法定形式規定稅收事項;第二個層次,不僅要求在稅收立法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公平負擔原則、生存權保障原則;同時在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都要貫徹稅收法定主義;第三個層次,維護納稅人基本權益,強調稅收的徵收和使用相統一。而《25號文》也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精神,故今後台商不可再有心存僥倖。
2. 「移轉定價」和「五險一金」不在《25號文》豁免範圍內:
台商現在和未來的兩大風險,包括「移轉定價」隱藏利潤在境外被查稅及「五險一金」沒有全員按實領工資繳納,關鍵在這兩大風險並沒有納入《25號文》豁免範圍內。惟不少台商將《25號文》擴大解釋,誤認為過去利用「移轉定價」避稅或少繳「五險一金」,也都在《25號文》的不溯及既往豁免範圍內,曲解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公開強調保障台商「合法」權益的意義。亦即,地方政府不可能以合同形式同意台商「移轉定價」避稅,甚至承諾台商不用按實繳納「五險一金」,故《25號文》並未降低台商現在和未來的兩大風險。
(三) 我國政府部門可以下列方向協助大陸台商落實權益保障:
1.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應輔導台商依《兩岸投保協議》第13條規定提出協處要求:
由於2012年8月9日在台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已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並將台商投資人對投資人(PtoP)、投資人對政府(PtoG)與政府對政府(GtoG)的爭端解決機制都列入,倘台商投資時有與大陸地方政府簽署投資合同,並載明相關優惠政策,則地方政府因《62號文》而違反合同約定時,此時會涉及投資人對政府(PtoG)的爭端解決,亦即,救濟管道包括雙邊「協商」、由上一級政府出面「協調」、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投資工作小組「協處」、由公正第三方為有糾紛的雙方進行「調解」、行政救濟及司法途徑等5種解決方式。故「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應輔導台商依《兩岸投保協議》第13條規定,透過(受理台商提出協處要求的單一窗口)將其在中國大陸因《62號文》所遭遇之問題向中國大陸協處的主管單位「國台辦投訴協調局」反應,尋求解決。
2.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應與六大工商團體、海基會、台企聯、台商協會交流溝通,充分了解及運用民間社團組織平台以及兩岸投保協議協商機制等服務台商:
從《62號文》暫停的歷程中,凸顯台商利用六大工商團體、海基會、台企聯、台商協會等集體建言方式的重要性,而未來台商若遇投資爭端,有涉及類似情況,「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應與六大工商團體、海基會、台企聯、台商協會合作聯絡,援引《25號文》,透過行政協處平台,幫助台商向陸方據理力爭。
(四) 應強調「依法治國」原則,落實《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以加強大陸臺商權益保障:
1. 中國大陸在2014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亦於同日發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在在強調中國大陸政府應「依法行政」。
2. 海基、海協兩會於2012年8月9日既已完成《兩岸投保協議》的簽署,則中國大陸政府應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應忠實履行《兩岸投保協議》,而《62號文》及《25號文》的影響鉅大,不得等閒視之,兩會應儘速協商,採取最有利於台商權益保障的方式處理,化解此一歷史共業,這樣才有助於兩岸經貿及兩岸關係的良性發展!  
             
     

本網站文字及圖片皆由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所提供, 永然法網 設計製作
版權所有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Copyright c2002-2003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 Co, Lt